新抚首页
今天是:2024年4月25日 星期四
   
政府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抚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9〕2号    成文日期:2019-3-14 9:07:00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9〕2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抚区处置森林

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千金乡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2019314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2.2职责任务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预警

3.2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

3.3强化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4林火监测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扑火安全

4.5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4.6.扑火力量组织

4.7火案查处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4.10火场验收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后备力量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培训演练

6.5通讯信息保障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制订和解释部门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全区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

1.4.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确保快速反应的原则;

1.4.3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1.4.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1.5.1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持续2小时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1.5.2由于高火险等级和气候条件,对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设施构成威胁。

1.5.3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1.5.4火灾发生地乡政府请求援助或区政府提出要求时,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领导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乡应层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危害较大的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并成立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区“扑火前指”的组成:

2.1.1 “扑火前指”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扑火前指”总指挥由分管林业的区级领导担任。

2.1.2 “扑火前指”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扑火前指”副总指挥由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担任,或由“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

2.1.3 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总调度长由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

2.1.4 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区农业农村局)

2.1.5 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运输车辆等事宜。(区农业农村局)

2.1.6 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信网和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的充分落实。(区农业农村局)

2.1.7 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工具、扑火服装、燃料等物资的调配。(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

2.1.8 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扑火前指”文秘工作。(区农业农村局)

2.1.9 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区公安分局)

2.1.10 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

2.1.11 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区纪委监委)

2.2 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应对措施,协助各单位尽快扑灭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支持配合“扑火前指”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2.2.1 区武装部:在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地区预备役民兵及时参加扑救。

2.2.2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火灾发生区域附近的易燃易爆库、工矿企业、居民区的消防工作,并及时将森林火警传递给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2.3 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4 区发展和改革局:保障重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2.2.5 区财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应从资金上予以保障。

2.2.6 区公安分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

2.2.7 区纪委监委:对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并构成责任事故的,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2.8 区民政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2.2.9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林区信息,指导督查区防火办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防火机制高效运转。

2.2.10区卫生健康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2.11 抚矿林业处:负责本责任区内森林火灾的扑救,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处置本责任区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预警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难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3.2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

全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3强化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区防火办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重点地区高火险警报预报。

3.4林火监测

区防火办要在市防火办的技术指导下,按照市防火办掌握的热点变化情况,做好林火的监测工作。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执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原则。

3.5.1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与各级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2119火灾报警电话的作用。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消防部门值班人员要立即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3.5.2一般火情,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区防火办。

3.5.3如发生下列森林火灾,防火办应立即上报区防火办并报区应急管理局。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

2)距区界5公里、市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

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炸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森林火灾的;

4)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重大损失的;

5)明火2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趋势的。火场持续4个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每1小时书面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火场综合情况;

6)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或有必要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

区防火办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有较大危害的森林火灾信息后,经初步分析判断处理,将分析判断结果报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5.4上报信息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等,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4.火灾扑救

4.1 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I级响应。

1)发生在市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尚未有效控制火势的森林火灾;

3)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省、市重大会议、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的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

6)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7)地方要求或指挥部领导要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组织指挥扑救或紧急处置以及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的森林火灾。

发生上述7种森林火灾、6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指”,主要领导靠前现场指挥,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  II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次生林,以及发生距市区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等6种火之一时,相关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成立“扑火前指”,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防火办根据实际情况,可组成应急现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2小时明火仍未扑灭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一名副指挥到火场调度指挥。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火灾时,在火灾所在地设立“扑火前指”。“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扑火前指”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火场较大时,“扑火前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一个或多个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线的扑救指挥。

“扑火指挥”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体系。分指挥部必须执行“扑火前指”的命令,“扑火前指”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指挥员分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分指挥部指挥员、一线指挥员。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可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有指挥经验的专业人员、熟悉火场地形及植被的当地干部等人员担任。有这几类指挥人员组织的指挥班子具体履行前线指挥部指挥职责。分指挥部指挥员可由具有指挥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林场领导和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担任。一线指挥员可由森林防火办公室领导、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担任。

4.3 扑火原则

4.3.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

4.3.2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4.3.5实行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扑火力量组织

4.6.1 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村级应急森林消防队、社会化力量森林消防队等经过培训的专业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对协商确定由武警部队和地方消防队为主要扑火力量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及时配备、检修和补充扑火机具并组织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Ⅰ级响应队: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全区共有1支,人员20人,扑火机具8台,运输车1辆。

Ⅱ级响应队: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全区共有1支,人员20人,扑火机具8台,运输车1辆。

Ⅲ级响应队:由全区11支村级应急森林消防队、10支社会化力量森林消防队、乡机关干部、护林员、林区企业工人和私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员组成,人员300人,扑火机具40台。

区级总预备队:武警消防队,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

4.6.2 扑火工具。各乡预备相应的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扑火工具。区扑火工具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扑火工具,由区防火办从区扑火储备库调拨工具。

4.6.3 运输车辆。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安排。

4.6.4 通讯。区森防指挥中心,通过58066107通信专线与乡防火办建立有线电话网。以上指挥部成员、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单位、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已在区森防办备案,如有变动随时更改。

4.6.5 物资保障:扑火和看守火场所需物品、帐篷、御寒防冻、照明等用品由乡政府负责解决,其他物资供应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解决。

4.6.6 饮食保障:由发生火灾区域内就近乡政府或国有林场负责解决。

4.6.7 医疗抢救:火场所在乡的医护人员组建现场临时医疗站。危、重伤员抢救由区、乡中心医院急救中心负责。

4.6.8 跨地区增援机动力量组成

如发生火灾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扑火队伍实施跨地区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部队、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6.9 兵力调动程序

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武警部队、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6.10 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

跨县、区增援扑救森林火灾的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以汽车运输为主。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报告,取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令的运输车辆,公路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

4.7 火案查处

由市森林公安局直接或指导辖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8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发布形式主要包括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0 火场验收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区级以上“扑火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复燃后,下达撤离火场命令。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3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区防火办。

5.2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以及专业队伍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

6.3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区防火办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4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教育。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5 通讯信息保障

乡对本辖区重点林区和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与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

7.1.1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7.1.2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制订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抚区处置森林火灾预案》(新政办发〔2013〕4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抚顺市新抚区政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52862190,52862058   单位地址: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街3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04020005 ICP备案:   技术支持:经纬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