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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9〕3号    成文日期:2019-5-15 10:16:00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9〕3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

(一)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各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制指导意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内容、方法、程序,科学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强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推动收入稳步增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壮大支柱产业,培植新兴财源。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税源调查分析,深挖增收潜力。在落实好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的同时,加大依法组织收入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收入质量,确保应收尽收。

(三)规范预算执行。要认真执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增强预算执行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严格法规制度落实,规范支出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现有账户,严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将专项经费挪作公用经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申报,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单位资产。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置程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四)认真落实公务支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差旅费、住宿费等有关管理办法,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审批和清单制度,公务支出要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和支出明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先审核后签批制度,支出单据需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再由领导签字报销。严格会计与出纳分离制度,印鉴、支票要分开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单独办理拨款业务。

(六)大力推行公务卡制度。要大力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和公务卡制度管理规定。凡具备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积极推行“零库存现金”模式,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强化会计基础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一)合理设置财务岗位。财务岗位设置要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统筹考虑资金规模、财务工作业务量等,合理确定部门财务人员。对于实行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报账,对于实行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从事财务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人。财务人员必须从在职人员中选聘,且优先从有财会工作经历或财会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中确定。为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财务人员,保持财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凭证登记、账务处理、报表编制、档案整理程序,确保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使用以及账务处理符合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规定管理库存现金,控制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和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应每日对库存现金自行盘点,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各部门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应每月对现金、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严禁超额提取现金。

(三)加强借款管理。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减少个人借款业务,对符合规定确需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借款审批程序,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期限。严禁无审批、无用途、无日期、无经办人借款行为发生,严禁向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严禁借款到期后不归还、不催收、长期挂账的问题。对超过借款期限的借款,要采取得力措施进行回收。

(四)严格控制往来款项规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将单位正常收入和支出列入往来账核算。属于收入性质的款项要及时结转结余科目,应当安排支出的,要及时予以列支。对长期挂账及大额往来款项要及时和相关单位对账,并实行专人动态管理。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报批后予以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201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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