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0〕20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要求,贯彻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抚政办〔2020〕13号)的规定,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制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起草应当开展评估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开展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三、缩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限。拟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提请政府审议前5个工作日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协助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协调、综合,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送审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起草部门。 四、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说明及对照表;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 (四)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部门制定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六、起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按照《关于印发新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6〕4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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