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办发〔2025〕15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抚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保障其安全平稳运行,提升政务信息传播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政府门户网站:特指新抚区人民政府官方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区提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核心平台; (二)政务新媒体: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今日头条等第三方公共平台开设的,用于发布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等政务工作的账号。 第二章 领导工作小组 第三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做好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成立新抚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四条 组成人员: 组 长:区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局、信访局、统计局、数据局、残联、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障局新抚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新抚公安分局、千金乡、新抚街道、福民街道、站前街道、永安台街道、榆林街道、刘山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若有变化,由接任同志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统筹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年度重点工作落地;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协调各单位抓好任务落实,强化督促检查;完成上级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AB”岗工作制度 第六条 政务公开AB岗是指从事政务公开工作的A工作人员与B工作人员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以下简称A岗、B岗)。即当A岗因开会、出差、请假、休假或岗位调整等情况无法履职时,由B岗主动接替其负责的全部工作。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AB岗位,确保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无缝衔接、不受影响。 第四章 管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网站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的日常运行维护、内容发布及安全管理等职责。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单独开设政府网站。 第五章 政务新媒体运维规范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实行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一)严禁以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二)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完成备案手续; (三)账号名称应规范统一,清晰体现单位属性,不得使用与政务工作无关的名称,避免误导公众。 第九条 严格控制政务新媒体账号数量,实行“瘦身提质”管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最多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单位应对现有政务新媒体账号进行全面梳理,对功能相近、内容重复、关注度低、运维能力不足的账号,制定整合优化方案,及时合并或关停;对长期闲置、无更新能力的账号,须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规定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办理关停注销手续。 第十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备案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信息变更、关停注销等操作完成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准确、完整填报备案信息; (二)同时将备案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存档; (三)运维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无缝衔接。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须结合平台特点,注重内容可读性和传播效果: (一)文字内容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必要时进行通俗化解释说明; (二)图片、视频等素材须符合版权要求,内容积极健康,与信息主题契合; (三)严禁发布与政务工作无关的娱乐八卦、商业广告等内容。 第六章 信息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来源须合法权威,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上级部门发布的权威政策、工作部署等信息; (三)官方主流媒体发布的新闻资讯; (四)各单位经审核通过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发布严格遵循“涉密不公开、敏感不上网、隐私必保护、内容必合规”的核心原则,坚决杜绝发布违规违纪、虚假不实、误导公众、危害安全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三审三校”审核制度,所有发布信息须经“三审三校”合格后发布,全程留存审核记录,做到审核流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一)各单位信息审核“三审”流程: 1. 一审:工作人员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重点排查敏感信息、错别字、表述不当等问题; 2. 二审:责任科室负责人对信息的政策口径、发布必要性、格式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符合工作要求; 3. 三审:单位分管领导对信息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发布时机进行终审,对重大信息进行最终把关。 (二)各单位信息审核“三校”流程: 1. 一校: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标题、正文、附件、图片、视频等内容的准确性,确保无遗漏、无错误; 2. 二校:责任科室负责人复核信息表述、数据统计、格式排版等细节,确保信息规范统一; 3. 三校:单位分管领导对信息整体质量进行最终复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审批。 (三)特殊审核要求: 1.各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须经本单位履行保密审查、“三审三校”程序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发布; 2.发布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政策调整、重要民生事项等敏感重要信息时,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须严格落实以下具体要求: (一)法规审核:发布信息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章制度,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保密审核:发布信息前须完成保密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发布未公开的内部文件、工作部署和不宜公开的敏感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未形成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三)转载审核:转载信息须坚持“权威来源”原则,严禁从非权威平台转载信息,严禁擅自修改转载内容,转载时须注明原始来源; (四)质量审核:发布信息内容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包含虚假不实、夸大其词的内容;信息标题、正文、图片、视频、统计数据、附件等须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别字、表述不当、格式混乱等问题;不得链接非法网站和有害信息; (五)意识形态审核:严守意识形态工作底线,发布信息须符合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不得存在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形象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不得用于营利性、商业性活动;不得包含低俗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不适宜发布的内容。 第七章 信息发布规范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发布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前,须严格履行以下核查程序: (一)核查信息是否履行保密审查、“三审三校”程序,报送信息单位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对信息内容进行最终校对,规范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的排版格式; (三)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严格遵守信息发布时限要求,建立信息发布台账: (一)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事项等即时性信息,须在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重特大突发事件、重要民生信息等,须在符合发布要求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发布后巡查和更新机制: (一)各单位须定期对本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账号发布的信息进行排查梳理,对过时、失效、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信息,须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撤销或更新申请(自行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发布的信息由本单位及时撤销或更新); (二)对公众提出的信息更正建议,主管单位须及时核查处理,确有错误的,立即更正并说明情况。 第八章 安全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账号密码安全管理责任: (一)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账号需设置复杂密码,定期(至少每3个月)更换密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发现账号被盗用、异常登录、信息被篡改等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修改密码、暂停使用、发布声明等应急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第三方运维公司须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专业安全技术人员; (二)定期开展安全漏洞扫描、风险评估和安全加固,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安全检查; (三)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黑客攻击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并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读网巡检机制: (一)区政府办公室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读网巡检,重点检查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态、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链接有效性等; (二)各单位每日对本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运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账号运行状态、信息发布质量、链接有效性等; (三)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须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一)各单位须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二)各单位遇重大舆情事件时,应第一时间上报区委、区政府,并向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报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严防舆情扩大升级。 第九章 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信息发布及时性、审核流程规范性、账号运维有效性、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检查结果纳入相关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络安全、信息发布、运营管理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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