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办发〔2026〕2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 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抚顺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职能变化情况,区政府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如下。 一、依法确认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7个) 抚顺市新抚区发展改革局 抚顺市新抚区教育局 抚顺市新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抚顺市新抚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抚顺市新抚区民政局 抚顺市新抚区司法局 抚顺市新抚区财政局 抚顺市新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新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抚顺市新抚区交通运输局 抚顺市新抚区农业农村局 抚顺市新抚区商务局 抚顺市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抚顺市新抚区卫生健康局 抚顺市新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抚顺市新抚区应急管理局(新抚区应急执法大队) 抚顺市新抚区审计局 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新抚区统计局 抚顺市新抚区新闻出版局 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人民政府 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街道办事处 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 抚顺市新抚区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道办事处 抚顺市新抚区刘山街道办事处 二、依法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 抚顺市新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依法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受委托组织(4个) 抚顺市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抚顺市新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抚区卫生监督所) 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新抚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 抚顺市新抚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有关要求 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1号)《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2号)《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 院,各人民团体,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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