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办发〔2026〕4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抚区 消防安全分级监管单位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抚顺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指导标准》(抚公传发〔2017〕79号)、《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辽消安委〔2024〕23号)、《抚顺市 “九小场所” 界定指导标准》(抚公传发〔2023〕8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市场主体变化及消防安全监管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消防安全分级列管单位予以重新调整。请各乡街、各相关单位严格对照界定标准,对调整后的列管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扎实推进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全力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1.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救援大队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新抚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划分标准; 4.消防大队列管单位名单; 5.新抚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列管单位名单; 6.各乡街列管单位名单。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此件可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