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浏览:2482次'时间:2022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精神,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原则要遵循以下三点: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避免重复建设和平均主义;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具体工作,制定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收集汇总相关考核数据指标,拟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条 各乡街、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开展项目公开招标、评定、验收、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养老院、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新抚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和我区申请的改革试点项目进行分配。

第九条 补助资金按照《新抚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计划,由区民政局出具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据此将资金下达至各乡街、各单位。

第十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乡街、各单位。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试点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财政、民政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试点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任务执行完成后,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接受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我区要结合本地试点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标准、实施步骤、资金标准、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工作要求等,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十八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核确定和补助资金下拨,做好档案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实施,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各乡街、各单位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的本细则,报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