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馨月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一案的处罚决定
浏览:2856次'时间:2022年1月6日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新市监处字〔2021〕025号

 

关于宋馨月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一案

     

当事人:抚顺市新抚区美艾美购化妆品店   宋馨月   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81年11月13日,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北台四路11号楼2单元201号,身份证号:210402********0968。

2021年10月14日,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二路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抚顺市新抚区美艾美购化妆品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于当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抚顺市新抚区美艾美购化妆品店经营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10号楼3号门市,主要经营化妆品,进货一般都在沈阳五爱市场,没有进货凭证,进货凭证已丢失,抚顺市新抚区美艾美购化妆品店于2021年9月中旬购进这批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此次进货22瓶(或盒)进货金额1723元,销售金额2034元,从2021年9月中旬到2021年10月4日未销售,每瓶进口化妆品价格不等(附件1),对其22瓶(或盒)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依法查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3.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抚新市监东强字【2021】第001号)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 授权委托书1份,分别证明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合法有效的事实及代签租房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

6. 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及房屋所有人的事实;

7. 文大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文大成的身份;

8. 现场照片9张,证明该经营场所外观情况及场所内部的实际情况;及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

案件调查终结后,2021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抚新市监听告字(2021)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态度诚恳,且违法经营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 没收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22瓶(或盒)

二、 处以3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抚区人民政府或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