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服务工具箱|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浏览:767次'时间:2022年5月21日

(一)政策内容

经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企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 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1.补贴对象

被评为抚顺市创业带头人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确定〕。

 2.补贴条件

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5年内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申请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5年内的小微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实际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享受补贴的劳动者为在本企业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本企业实际运营工作的稳定员工,企业法人和派驻第三方企业的劳动者不在享受补贴人员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

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依据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及企业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拨付补贴依据,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四)补贴程序(办理流程)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申请材料,通过金保工程系统核实吸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和社保缴费情况,并组织实地核查。初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创业带头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4)对符合创业带头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条件的经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后,将认定企业名单反馈给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按月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送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及企业相关佐证材料。

(五)申报材料

(1)《抚顺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职工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6)企业职工工资表;

(7)新增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企业申报表;

(8)已交保险收据(加盖企业财务章);

(9)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

(10)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带头人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书;

(六)政策解释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抚顺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试行)》(抚人社发〔2020〕67号)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