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区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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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统计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我局由法规专员负责法制审查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经济处罚的;

(二)建议对个人予以行政处分的;

(三)对社会影响较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情况复杂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须进行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前提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局管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应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十条 对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工作人员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意见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送审的工作人员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局法规科。

第十二条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罚款或对个人拟建议予以行政处分的重大案件,由局分管负责人初审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局行政办公会全体成员、执法工作人员负责人、案件执法调查人员及法规科成员。法规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执法工作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执法工作人员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五)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四条 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规科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抚区统计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