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首页
今天是:2024年4月28日 星期日
   
处罚强制
关于祝丽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
浏览:6912次'时间:2020年7月10日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新市监处字〔2020〕018号

 关于祝丽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祝丽英,女、汉族;住址: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下黄村2组169号;身份证号码:210411xxxxxxxx0027,现在抚顺市新抚区武功街22-2号楼10号门市从事超市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抚顺市新抚区鑫隆家日用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402MA10A1XG7C                               

2020年5月6日,接到市民实名举报,举报内容为抚顺市新抚区鑫隆家日用品超市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我裕民分局监管人员立即与举报人联系,了解举报情况,到鑫隆家日用品超市进行证照检查,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确实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经营场所未发现香烟,之后经过多次检查都未发现从事烟草零售业务。2020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超市以消费者身份购买香烟,现场经营人员曹成力在超市门口车里拿出香烟,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2020年7月1日,对当事人祝丽英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报请主管领导,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祝丽英2020年5月14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到烟草公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烟草公司已《抚顺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点设置应该符合间距要求,抚顺市行政区域所辖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应在50米以上(含50米)为由,不予办理。当事人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截止2020年7月1日立案调查当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共收取经营总额2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投诉人材料、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2020年7月3日,我局给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对当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政缴款抚顺新抚代理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粮栈街分理处;账号:21001647337050005474)。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抚区人民政府或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主办单位:抚顺市新抚区政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52862190,52862058   单位地址: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街3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04020005 ICP备案:   技术支持:经纬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