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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关于抚顺市新抚区盛邦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浏览:6713次'时间:2020年1月21日

当事人:抚顺市新抚区盛邦烟酒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通升(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7年2月24日,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王家村牙家屯75号,身份证号:210213xxxxxxxx915X),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日用品、水产品、土特产品、农副产品销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5月7日,经营场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三街13方块10栋15-1号,登记机关: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402MA0YMKAD2C。                                                 

2019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抚顺市新抚区盛邦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于当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将其朋友的2瓶53°飞天茅台酒,在其经营场所摆放销售,又于2019年11月10日,从个人魏东处以每瓶2600元的价格购买4瓶53°飞天茅台酒,于2019年11月10日,以每瓶2700元的价格,将上述6瓶53°飞天茅台酒售出。获利600元。经我局到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机构鉴定,上述6瓶53°飞天茅台酒非中国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16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实材料: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王通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个人身份。

2、举报人《投诉状》、购买茅台酒的《专用收款收据存根》复印件1份、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购买商品时的具体情况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鉴定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及黔茅辩(鉴)第0015297号产品辨认(鉴定)表一份,证明鉴定机构资质及茅台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销售茅台酒的事实。

5、给经营者介绍货源及4瓶茅台酒送货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4瓶茅台酒上货渠道。

6、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照片4张、当事人门店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 年 1 月 1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抚新市监[听告]字[2019]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承认错误,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后果较轻,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经销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茅台酒6瓶。

二、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省财政厅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款专户,帐号名

称: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政缴款抚顺新抚代理专户,

帐号:21001647337050005474,开户行:建行新抚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O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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