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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浏览:15868次'时间:2012年2月20日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辽人口发[2008]25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审计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继续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8年开始,在我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自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我省少出生了2200多万人口,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  
  建设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有利于缓解这些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转变,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因子女伤残死亡造成的特殊困难,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建立和实施的一项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和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办发〔2008〕15号)以及有关问题答复为准。如有冲突,以本方案为准。  
  5.特别扶助金实行年度发放制,对已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从2008年起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当年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级别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新增人员,从下一年度纳入目标人群,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伤残子女医治康复、因婚姻变动不再符合政策条件以及扶助对象亡故的,从下一年度起停止领取扶助金。  
  6.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12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从本人年满49周岁起,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12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三)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本着“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求严格执行确认程序,保证审核内容真实无误,目标是做到“一个不多,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1.政策宣传与本人申请。要对政策条件进行充分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截止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附件1)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实事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此项工作要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的,要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第三方证明,调查情况属实后,出具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经审核无误后,由村(居)委会审核人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此项工作要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3.乡(镇)街道复审。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取证核实,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此项工作要在3月15日前完成。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进一步审核,并对申报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得低于申报人数的50%。此项工作要在当年4月5日前完成。  
  5.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所辖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填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附件3)和《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并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此项工作要在4月25日前完成。  
  6.市级质量抽查和上报。市人口计生委要对辖区内的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目标人群的10%。抽查工作完成后,将《确认表》报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审核,审核同意后,分县(市、区)进行填报《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汇总表》(附件5),经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加盖公章后于5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7.下一年度特别扶助人数与资金测算。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9月10日前,根据下一年度新增(截止下一年度12月31日前满49周岁和当年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增加)和退出人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在9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的《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资金测算表》(附件6)共同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把握。按照统一规定的政策条件,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政策宣传,使政策条件,办事程序,扶助对象确认结果和资金发放结果公开透明,并使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全部纳入扶助范围,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实施“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全部由政府负担,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对22个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省以上财政负担90%,市级财政负担10%;其余县(市、区)省以上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  
  1.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设立专账,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将特别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在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得计算在家庭收入范围内。  
  2.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由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对象凭《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人口计生委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条件和实施方案,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负责总体协调和定期总结等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  
  3.各级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配合人口和计生部门查验扶助对象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户籍、户口、婚姻状况、死亡证明等信息资料。  
  4.各级残联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残疾级别鉴定和残疾级别证书管理,负责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证书查验等工作。  
  5.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六、工作考核与监督检查  
  1.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因审核确认错误致使多报、漏报奖扶对象,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这项利国惠民的民生制度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要继续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实施的一项专门制度,其建立实施不影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的执行与落实。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工作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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