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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浏览:14941次'时间:2012年2月20日

辽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 21号)和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辽委发[2005]25号)精神,按照国家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它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繁荣,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实施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实施范围 
  在全省农村试点实施。 
  (二)实施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适当奖励扶助。与其他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实施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资格确认不重不漏不错。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政府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市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尽的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报送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户籍地在本乡(镇),且在本村有责任田。 
  2.本人或配偶1933年1月 二 日以后出生,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发生过早育、抢生、超生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二)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公示。 
  3.乡(镇)、街道计生办复核。负责对所属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材料进行归集,对有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对并公示,以村、街为单位进行汇总。 
  4.县(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复审结果返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进行公示,并对经审核、公示后确认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上报。 
  5.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抽查评估。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由于扶助对象个案情况不断变化,部分奖励扶助对象要退出扶助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 
  2.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3.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的变化情况,对退出对象的退出原因和时间进行认真审核,对退出人员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本乡(镇)、街道退出对象要及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调整奖励扶助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防止退出奖励扶助人员继续领取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发生其他退出情况为止。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基础上,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90%,市级负担10%;其余县(市、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80%,市级负担 20%。大连市根据财政状况自行制定具体的负担比例。财政部门必须确保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通过资质条件比较,确定邮政部门为全省统一的发放单位,根据发放协议,邮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奖励扶助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根据逐级审核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经费预算,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准确地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对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做到奖励扶助金到户到人。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相互配合,做到建户准确无误,发放及时,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对实施工作情况每年末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开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实施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为先进。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施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要认识到位、组织到位、领导到位和责任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基本国策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 
  (二)要资金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财政部门必须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和管理运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专项资金严格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把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受托发放部门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要宣传到位。大力开展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大力表彰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的农民群众,让他们感受党和政府的畅暖,形成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光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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