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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2006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实施意见
浏览:14964次'时间:2017年10月3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设立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积极引导我省企业广泛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使其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引导全社会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加速科技成果与转化实体的对接,发挥其连接企业与科研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全省的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速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二、奖励依据
      1.省人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2002年修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重奖,奖励费用可从财政列支。”第十六条“对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省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6]10号)第十四条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省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
       三、奖励重点 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成果转化奖励的重点领域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先进装备制造、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及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有效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污染、防灾减灾、提高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等领域。 注重奖励在实施转化过程中形成了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重大产品、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化项目、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重大项目。
      四、奖励对象
      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通过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对取得重大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创造者、转化实施者和中介服务者。
      五、奖励标准
      1.一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利税超过1000万元,或社会效益显著。奖励100万元。
      2.二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利税超过500万元,或社会效益较大。奖励50万元。
      3.三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利税超过100万元,或社会效益明显。奖励20万元。
       六、申报、评审、审定程序
      1.申报。转化项目实施单位在网上填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申报书》,并提交有关转化项目的认定证书、科技成果证明、技术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和转化奖奖金分配比例方案等材料。
      2.评审。由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地考核,提出候审项目,并由省科技厅设立专家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委托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3.审定。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综合推荐、考核和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转化奖奖励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发布《年度转化奖奖励决定》,对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转化奖励项目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转化奖奖金。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奖金分配和待遇
      1.转化奖奖金依据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贡献大小,转化项目各合作单位协商约定分配比例。各获奖单位按对转化项目贡献,将奖金合理分配给科技人员及相关有功人员。对技术创新的主要贡献者,应予重奖。
      2.比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转化奖奖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3.转化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等同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八、组织与实施
      1.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加强对奖励项目的监督管理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目的申报、评审、审议等程序。加强对转化奖金的管理。转化奖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和挪用的,依据科技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查处。各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弄虚作假、失职、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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