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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抚顺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14543次'时间:2017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抚顺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抚顺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境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 抚顺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
    (二)对企业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考核、复审工作;
    (三)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组织具有资格的专家,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认定办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借助市科技计划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与企业领域对应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抚顺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二)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1、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1%。
    (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六)企业组织管理水平。(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要求符合3项以上)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程序。
    (一)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由企业所在区域的科技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认定办申报。   
    (二) 市认定办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市认定办讨论通过后,下发抚顺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销售收入、利税、创汇等内容);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 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第九条 抚顺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3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条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由认定办撤销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业、歇业或者迁移,须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破产或者被兼并的,收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待遇。
    (一) 优先对企业进行“一对一”辅导和培训,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
    (二) 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争取科技资金支持。
    (三) 优先对企业的技术难题,通过院校专家协调解决。
    (四) 企业的研发投入可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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