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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抚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抚财企字〔2006〕88号
浏览:15164次'时间:2017年11月1日
抚财企字〔2006〕88号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抚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与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科技拨款。

        第四条 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中外合资企业,中方须控股。上市公司参股企业,其拥有股权不超过50%;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3%。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匹配资助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执行期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 2、贷款贴息项目以申报上年同月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3、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执行期2年或3年。 (三)匹配资助 对列入国家、省创新基(资)金计划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相应数额的匹配资助。

        第八条 创新资金资助、贴息数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企业按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其主管部门或注册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条件的,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招投标结果,共同确定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并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证地履行推荐职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十三条 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项目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以计划下达日期为准)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放弃立项。 项目合同一式三份(四份),分别存于项目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及市公证处(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 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市财政局、科技局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科技局报送《抚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绩效评价表》。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做调整时,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创新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设账,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要全额收回已拨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合同到期后半年内,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材料 (一)《抚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绩效评价表》; (二)创新资金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相关附件: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各类奖励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产品或样品的照片或样本,说明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评,依据专家评价意见,做出验收评价结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由5-7名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从抚顺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选取及从外埠聘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情况,验收评价结论意见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验收合格:项目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资金使用合理;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资金使用基本合理;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进度滞后,与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差距较大;资金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验收合格,方可申报新项目;项目验收基本合格,一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验收不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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