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其对象范围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一)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主要为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常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临时救助的个人对象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街道(乡)办事处(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当地其他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等因素,提出救助建议,确定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审批。
一般情况下,可参照以下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户救助500-1000元。
2.因交通事故造成肇事双方无力承担赔偿损失的,视事故程度及家庭生活状况,每户救助500-1000元。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无力承担的,视病情及家庭生活状况,每户救助500-1000元。
4.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视家庭生活状况,每户救助200-500元。
5.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救助。
三、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困难对象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公民、法人、组织)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乡(街道)进行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视困难对象所遇困难的紧急程度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审核权限,报区民政局后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直接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由区民政局审批。对3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区民政局应提交新抚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新抚区民政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