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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授予韩守军同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决定
文件号:新政发〔2013〕2号    成文日期:2013-1-30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3〕2号


关于授予韩守军同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2年,在构建和谐平安新抚创建进程中,我区涌现出一位好市民。韩守军,男,42岁,大专文化,家住新抚区站前街,新抚公安分局千金派出所公益岗位协勤人员。2012年12月6日15时33分,韩守军在上夜班途经站前地区丹东海鲜城附近,遇到四名男子酒后正在纠缠殴打一名出租车司机,司机正在苦苦求饶,围观群众数十无人劝阻,韩守军见此情况,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表明身份进行制止,四名凶徒并没有把韩守军放在眼里,却将怒火转向韩守军,对韩守军破口大骂,语言欺辱,并先后冲上来对韩守军拳打脚踢,韩守军面对凶徒没有退缩,紧紧抓住其中一名违法嫌疑人张建不松手,任凭其他违法嫌疑人变本加厉的殴打,并对嫌疑人大喊:“要么你就停手,要么就打死我,否则我绝不放手!”。当110民警赶到现场的时候,他手指流血、体力透支瘫倒在地,双手仍紧紧抱住违法嫌疑人不放,民警当场抓获2名违法嫌疑人。经医院诊断,韩守军胸部肋骨骨折。正是凭着韩守军的正义感和顽强意志,不但解救了被打司机,还为“110”民警赶到现场查处赢得了宝贵时间,成功制止了这起滋事案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韩守军作为公益岗位协勤人员,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斗歹徒,英勇负伤,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以自己的模范行为为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表率。

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先进典型,动员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新抚创建活动,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授予韩守军同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10000元整。

希望全区广大干部和群众要以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为榜样,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全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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