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办发〔2021〕18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专家组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疫情认定 3.5信息发布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应急响应 4.3其它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责任 5.3灾害补偿 5.4抚恤和补助 5.5恢复生产 5.6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3预案的解释 7.4预案的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新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业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小损失。 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扩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分管副区级领导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有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新抚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新抚分局、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组成。 区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防疫处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区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区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帮助各地应对其他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诊断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农业、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及时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区应急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生产的组织协调和调运工作,并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研究,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新抚公安分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受灾的特困群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生态环境局新抚分局:负责做好扑杀、销毁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时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对野生动物采取有效隔离控制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和做好对外贸易交涉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有关标准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中本市生产企业的产品。对外埠产品的质量检验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监管市场交易行为,监督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建立并落实市场各项防控措施;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国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口岸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 抚顺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力量,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区支队:负责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人员隔离、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4专家组 区农委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5.1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指导紧急免疫。 2.5.2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3出入境检验检疫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口岸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 2.5.4应急预备队: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接壤的边境区域的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预警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县级以上政府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5)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疫病研究机构的兽医、乡村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个小时内逐级报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的区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要求,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3.3.4.1首次报告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4.2跟踪续报 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情处置情况。 3.3.4.3处置终报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扑杀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情处置情况。 3.4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3.5信息发布 国家公布疫情后,省、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2.1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发生后,区指挥部在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区政府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2.2.1区指挥部应急响应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疫区、发出封锁令;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等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2.2.2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3区政府应急响应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公安、交通、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街道(乡)以及社区(村屯)开展群防群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3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发生后,发生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动监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区政府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疫情报告市政府。 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一般动物疫情报告后,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有关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市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其它措施 4.3.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活动。 (2)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出口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区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等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3.4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 4.3.5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4.3.6疫区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经省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5.2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4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后 ,方可重新引进动物。 5.6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财政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特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交通、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区通信管理办公室应负责按照《抚顺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组织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指挥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上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应急预备队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区市场监督局、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为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并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讯工具;(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7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区政府按照每个乡不少于1处的要求,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预案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市农委负责专家组成员的公布、培训及管理工作。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做好检测技术等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与配合。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下,每个财政年度,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有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资金和实际,组织训练和演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禽场(户)、村(屯)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的具体承担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的专业疫情处置队伍。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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