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办发〔2022〕7号
关于成立新抚区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新抚区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积极推进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要求,拟成立新抚区文物审查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区政府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区长 副主任: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司法局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局长 新抚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区委党校副校长 区法律顾问 文物专家3人 社会公众代表2人 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局长、文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区文物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名录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名录;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对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确认,经评估确认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做出撤销文物登记意见;指导各乡街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文物保护重点工作,督查落实审查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研究修改、调整文物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审查新增加和补设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 三、工作程序 文物审查委员会要与文物专家组共同拟定审查事项,对各乡街和相关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事实清楚,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召开会议的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审查委员会主任确定,办公室及时向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并着手起草相关材料。 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对文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讨论,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后,形成会议结论。根据审议内容,可视情邀请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文物审查委员会就会议形成的结论,在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进行社会公布,同时将公布结果上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和有关媒体对公告的反映,整理归档有关文件、材料。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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