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抚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21〕7号 成文日期:2021-11-29 8:13:00
新政发〔20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职能变化情况,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新抚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增加新的行政执法主体类别“依法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受委托组织”。 包括: 抚顺市新抚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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