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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抚顺发电厂新抚热电站老发电机组生产车间厂房内两处锅炉不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文物构成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2〕12号    成文日期:2022-4-24 23:31: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2〕12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抚顺发电厂新抚热电站老发电机组生产车间厂房内两处锅炉不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文物构成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抚区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积极推进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和《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文件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经文物相关责任单位申请、属地街道核实、文物专家实地核查评估、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社会公示,现决定抚顺发电厂新抚热电站老发电机组生产车间厂房内两处锅炉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文物构成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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